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37號聲請人即被告NGUYENVANHINH(越南籍,中文名: 阮文亨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NGUYENVANHINH前因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為越南籍人士,於本國並無固定之住居所,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經起訴,並知悉該等罪嫌法定刑非輕,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6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同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於106年11月14日因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而依同法第316條之規定視為撤銷羈押,是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