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7號
原   告  侯景淵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琬婷
被   告  許修奕新益壓 克力商行
       黃惠珠
       石國賢金骨力
       胡博揚 即畫田廣告設計
       黃芷稜
上開 1人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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