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7號
原 告 侯景淵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琬婷
被 告 許修奕 即 新益壓 克力商行
黃惠珠
石國賢 即 金骨力
胡博揚 即畫田廣告設計
黃芷稜
上開 1人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