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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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若 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銘修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00
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