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57號、98年度執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07.26│97.04.18│97.10.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77號│偵字第1107號│偵字第2911號│├───┬────┼────────┼────────┼────────┤││法院│基隆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55│97年度上訴字第45│97年度訴字第1854││││號│9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0.17│97.12.31│98.01.20│├───┼────┼────────┼────────┼────────┤││法院│基隆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55│97年度上訴字第45│97年度訴字第1854││││號│94號│號││判決├────┼────────┼────────┼────────┤││判決│97.12.18│98.02.02│98.03.04│││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48│字第611號│字第9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