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62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