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895號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625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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