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王金全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戊○○、丙○○、丁○○、庚○○、壬○○、辛○○、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