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50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93年11月10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即自93年11月中旬起至94年1月22日止更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4年5月25日確定,因而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聲請意旨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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