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強盜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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