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