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拾壹張、傳真機壹台、倍數表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28號被告 莊雪 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所查扣之簽注單11張、傳真機1台、倍數表1張,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簽注單11張、傳真機1台、倍數表1張,係被告所有並供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且被告 莊雪業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速偵字第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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