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6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3,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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