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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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莊兩全
被   告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
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勞退金等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4,582元,係屬簡易事件,經誤分為小額事件
,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報結原
小額事件改分為簡易事件。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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