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葉自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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