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智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川 成、 郭黃 浮容、 郭美玲 間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 郭川成 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郭川成為被繼承人 郭芋皮 之繼承人,而
被繼承人郭芋皮遺留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30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郭
川成明知負有債務,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將系爭不
動產登記予相對人 郭黃浮容 名下。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黃
浮容應將系爭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登記相
對人郭黃浮容、郭川成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郭川成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94年度促字第5550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之執行名義
,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
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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