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47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俊誠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葉泰宏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葉泰宏之勞保加保資料及郵局開戶資料,經調查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鹽埕郵局,惟存款僅新臺幣98元執行無實益;而債務人之勞保現加保於公司登記址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之第三人朝瀚實業有限公司,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