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玉樓 (原名: 陳豈凡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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