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瑋華 等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
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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