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一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盜版VCD壹佰零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更正如下。甲○○明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以下簡稱附表)所載之VCD,係附表所示各該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竟意圖販賣牟利,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王 」之成年男子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由「小王」僱用甲○○,每星期六在臺北市○○區○○街○○號前,擺攤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盜版VCD,以每片新臺幣一百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嗣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盜版VCD共計一百零四片。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偵訊時之自白。(二)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訴。(三)本案視聽著作之美國註冊證明、美國劇場上映表。(四)扣押筆錄。(五)扣案之盜版VCD共計一百零四片。(六)另扣案之「聖經密碼戰」盜版VCD四片,因未據提起告訴,被告販賣該四片盜版VCD之犯行,爰不予審究,亦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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