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664、7176、7572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05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偉裕於民國101年8月31日為警查獲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為0.5060公克、驗餘淨重為0.50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101年9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照片,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7176號卷(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字第2783號卷)可稽。另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9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664、7176、7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058公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