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448號原告美商遠東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FAREAST
CAPITALH法定代理人甲○○LAWRE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萬玖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