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74號原告阿卡希亞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美金部分按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31.307計算,核計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