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169號原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