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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