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17號聲請人 葉義政 即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