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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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法字第20號聲請人 邱順清 即財團法人中影文化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聲請人未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