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鄭學彬 債務人 林福益林欣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學彬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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