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47號上訴人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均寄台北郵政信箱117-317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600元,除已繳納60,400元外,其餘30,20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30,200元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