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91號原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玄○○訴訟代理人寅○○複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午○○、宇○○、巳○○、申○○、癸○○、丑○○、酉○○、子○○、辰○○、未○○、六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壬○○、戊○○、卯○○、天○○、新店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宙○○、亥○○、丙○○、甲○○、庚○、地○○、乙○○、黃○○、丁○○、戌○○、己○○、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400元,惟查原告 嗣擴 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84,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4,26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0,400元,尚欠新台幣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