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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