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1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3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視為起訴)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規定亦明。
三、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8月5日因已與被告和解,提出書狀撤回其告訴,此有陳報狀、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