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4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住所為桃園縣○○鎮○○○路○巷○○○弄○○號,並提出戶籍謄本為憑,惟嗣經原告及證人陳述被告曾有表示過要出國等語,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入出境資料,被告確於96年12月1日出境後,迄今即無再入境資料,而原告即未陳報被告在外國之住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