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26號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6年3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4月1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