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分別於民國(以下同)91年8月19日、94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①150萬元,借款期限20年,自91年8月19日起至111年8月19日止,於撥款後前一年為寬限期按月付息,第二年起分228期,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聲請人定期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4%機動計息,目前為4.988%。②80萬元,借款期限20年,自94年8月9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於撥款後分240期,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9日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聲請人定期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382%機動計息,目前為2.37%。並約定倘遲延還本付息,除利率改按上開利率加1%(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二筆借款分別僅繳付本息至99年4月19日、99年6月19日止即未再繳納,尚欠聲請人本金1,107,627元及649,401元及詳如附表所列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雖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丙○○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如數清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988│││110762││4月19日起│││││7元│││││├──┼───┼─────┼──────┼──────┼───────┤│2│新臺幣│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37%│││649401││6月09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99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5.988%│││110762││月20日起│││││7元│││││├──┼───┼─────┼──────┼──────┼───────┤│2│新臺幣│丙○○│自民國99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3.37%│││649401││月10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