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40號
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一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5年度除字第94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773││││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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