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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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郭世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證人 張宏光 警詢中供詞反覆,被告非無與之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二、三款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裁定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迄今。
三、聲請意旨以:依卷存事證,被告並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本件羈押原因不存在云云,經查:證人張宏光雖於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審判期日詰問完畢,目前已無串證之虞,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執行羈押之原因固已消滅,惟依被告警詢中之供述及證人張宏光於本院之證述,暨扣案毒品等相關事證,本院認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被告之原因仍未消滅,被告聲請撤銷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