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甲○○
丁○○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9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15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93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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