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六號
原告豪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 律師當事人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玖仟玖佰玖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