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乙○○即原告
丁○○
4樓丙○○甲○○戊○○
4樓共同送達代收人壬○○被上訴人庚○○兼法定代理辛○○人
己○○上列上訴人乙○○等因被上訴人庚○○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90號,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