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16號原告 林秦忠
楊玉梅 留志成 留志榮 留彩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被告三群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宏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律師複代理人 曾炳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