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八八六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於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然不得開始換價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債務人之薪資為其唯一收入,為防杜其財產減少,其薪資有續予扣押,惟暫不移轉之必要,並考量債務人未扣押薪資收入部分(三分之二)實為其與其他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不宜另為保全處分,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