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6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同年9月1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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