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84號上訴人 黃一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湘德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123元(1,000+1,000+8,100+23,923+8,100)。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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