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王麗芬 聲請人 邵惟順 (即邵 黃美雲 之繼承人)聲請人 邵慶聲 (即邵黃美雲之繼承人)聲請人 邵惟莉 (即邵黃美雲之繼承人)相對人 郭儼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郭耀乾 於民國(下同)84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2月1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84年1月1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又上開不動產業於98年7月13日因贈與關係,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儼愷。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磚子││4921-1││135│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