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黃純菁
被   告  黃世銓
       黃純芳
       王松鉉
       王敬仁
       王蕙禎
       王蕙萍
       王蕙慈
       馮建龍
       馮達威
       馮明德
       馮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33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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