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黃純菁
被 告 黃世銓
黃純芳
王松鉉
王敬仁
王蕙禎
王蕙萍
王蕙慈
馮建龍
馮達威
馮明德
馮易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33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