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繼字第28號聲請人 周一正 代理人 邱士榮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周一慈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委任邱士榮之委任狀。
三、經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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