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76號上訴人 張永和 被上訴人順利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