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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