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7號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等因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排除侵害等再審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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