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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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53號上訴人丙○上訴人辛○○上訴人庚○○上訴人己○○上訴人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
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5年3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上訴人乙○○等人涉有過失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32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黃麟倫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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