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許文生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1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於96年4月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6年6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林明俊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